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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相关表述,是对业已存在的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认定和发展。土地不仅仅是效率的载体,更是农民利益的载体。城市房屋产权归居民私人,但他们仍然避免不了被剥夺的钉子户命运,这说明产权并不是保护农民征地利益的关键。城市对农民宅基地的窥伺,更暴露出掠夺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上述种种已经不是纯粹理论的探讨,而被某些地方推入了实践的层面。三中全会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专门对土地流转设定“三不”(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红线,可以看作是对某些倾向性的政策回应。对于“土地流转”的过度解读,或可到此为止。【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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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谈确认产权,然后才谈流转,这样的文本次序安排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事物的内在逻辑。现在有很多人热衷于讨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其主要立论宗旨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然而,效率的前提是产权,没有产权,效率就无从谈起。 只要政府确认、保障农民的地权,土地的流转、规模经营等等就会自然地发生,而毋须政策引导。假如农民的地权没有得到保障,所谓的流转、规模经营就会变成非农民的流转、规模经营,就是其他人来流转、经营农民的土地。这样的流转、规模经营必然使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害,把乡村社会拖入更大纷乱之中。 农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确认、扩充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规模经营、合作社组织等等提法,都是附属性的。前者是政府可以做也必须做的,而后者则不过是农民享有产权之后的一个逻辑结论而已。 事实上,只要政府确认、保障农民的地权,土地的流转、规模经营等等就会自然地发生,而毋须政策引导。假如农民的地权没有得到保障,所谓的流转、规模经营就会变成非农民的流转、规模经营,就是其他人来流转、经营农民的土地。【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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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土地,以前只能收割作物,政策一变,现在却能收割金子。对比英美法系确立财产权和欧洲大陆的高福利的体制,农民的土地收益权这项土地政策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对比英美法系确立财产权和欧洲大陆的高福利的体制,该项土地政策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我国把自身客观情况与各国经验相结合,既明确并尊重人的财产权,又兼顾到了社会福利,是中国在探索人类文明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的又一次伟大探索。【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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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农民为市民,大幅减少农民,使继续务农农民人均占地扩容,从而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来提升农民收入为其三。问题是以承包田交换城镇社保,以宅基地作价换城镇商品房,只解决了“新市民”在城镇落脚的两个必备条件,但“新市民”日常生活来源——就业如何解决却非常现实。强调破解“三农”难局的极端艰巨性,期待已经上路的又一场伟大与风险并存的农村和农业发展改革能稳步推进,宁可步幅小点,切不可冒进。【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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