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表段宝锋发表对此案的观点 本报记者 魏光敬 摄
■公民代表的意见将作为重要参考,他们堪称“人民陪审团”
画中画文件
■省高院积极探索增强审判的公开公正性,这种尝试在我国尚属首次
■庭审中允许公民代表发言尤其是列入审判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
■法官认为组织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可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昨日,省高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抢劫上诉案中,5名当地各界公民代表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就案件发表个人观点。据了解,庭审中允许公民代表发言尤其是列入审判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庭后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案情回放
为抢钱杀人又焚尸
2006年12月20日下午2时许,兴平无业男子何晓国骑摩托车带着当时16岁的赵强在西宝中线兴平至咸阳段张贴招工简章,到达桑镇时遇见开着切诺基吉普车执行路外安检任务的某铁路局职工童某。
因不熟悉路况,童某要求何晓国、赵强给他带路到兴平。因童某饮酒,何晓国代其驾车。路上,童某提到身上装的几张卡内有几万元。二人认定童某有钱,产生抢劫念头。
次日凌晨1时许,3人从咸阳市一歌厅出来后上了吉普车,童某因饮酒过量睡着,何晓国即要过赵强随身携带的匕首,一刀刺中童某颈部右侧,在其挣扎反抗时,赵强从后面用双手抱住童某,何晓国又在其颈部猛刺数刀。为毁尸灭迹,两人驾车将童的尸体拉至礼泉县烽火镇新庄村南的麦草地里焚尸,抢走童某现金20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之后,二人将车弃于三桥镇。
基于上述认定的事实,咸阳市中院一审认为二人作案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以抢劫罪判处何晓国死刑,赵强有期徒刑15年。
二审法庭
设“公民代表发言席”
对于一审判决,何晓国、赵强提出上诉。
省高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此次庭审,在审判席、检察员席、辩护人席、上诉人席之外,省高院还在距上诉人席数米远的地方设立“公民代表发言席”。
昨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5名公民代表按时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并拿到合议庭准备的包括案件审理情况、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内容、被告人上诉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内的材料。此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按部就班进行。法庭辩论阶段一结束,审判长宣布“下面由社会各界的5名代表发表意见”,公布完公民代表身份后,审判长特意让何晓国、赵强回头,询问是否认识。在得到否定答复后,5名公民代表依次走上发言席。
公民代表发言结束后,何晓国、赵强做了最后陈述。庭审四个阶段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对话审判员
公民代表堪称人民陪审团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公民代表发言”采访了省高院刑二庭法官、本案代理审判员王琪轩。
记者(以下简称记):加入这样一个程序的初衷和意义是什么?
王琪轩(以下简称王):这是省高院刑二庭做的一个尝试。一是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二是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需求,扩大审判公开和司法民主,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效果;三是通过公民代表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前就案件发表意见,提高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促使其认罪服法。
记:法律中对于旁听人员发表意见有何规定?
王: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旁听人员多是通过庭后以书面形式表达。
记:这次的5名公民代表有两位人大代表、两位政协委员及一名教师,这些代表选取的原则是什么?
王:这些代表都是人大、政协和其他单位推荐的。我们的考虑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为确保意见的公正,法院会审查公民代表和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并当庭宣读保证书。
记:公民代表发言为何安排在法庭辩论之后、被告人陈述之前?
王:一是必须保证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二是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同时,能够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案件在评议时能更加公平公正。
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规定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之一是 “不得发言、提问”,这次尝试是否与之冲突?
王:实践中,旁听人员多是和被害人、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亲朋好友,发言难以保证中立客观性,且旁听人员发言会影响法庭秩序。而公民代表并不能算是一般的旁听人员,是在庭前经过推荐、遴选的,是在法庭主持下有序进行民意表达,不但不会影响法庭的正常庭审,还可以使庭审程序更加公开公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陪审团制度司法民主的一面,可以说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团”吧。
记:公民代表的意见前期是否和审判人员经过沟通?
王:没有。合议庭前期只是向他们介绍案件大概情况,详细的材料在开庭时才交给他们,他们的意见也是听了庭审才做出的。
记:公民代表的意见能多大程度发挥作用?
王:案件评议时,合议庭会在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将公民代表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宁军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