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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鼓励群众实名举报 最高可奖3万元
http://news.hsw.cn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04-0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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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有功最高奖3万元

  广州日报讯(记者杨明通讯员粤纪宣)今日起,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实名举报案件,将从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广东省纪委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企事业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也参照执行。

  群众举报现在大部分是匿名

  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介绍说,2007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举报、电话举报170844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0608批次;从中筛选案件线索42070条,其中转立案12357件。全省查处的大要案中,有许多线索便是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

  “从总体上看,当前群众大部分信访举报件为匿名件,署名件较少,署名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冒名或假名。一些匿名举报由于提供的线索不够具体,调查人员又无法找举报人了解,致使案件难以深查细究。”赵振华说。

  优先办理实名举报60日内办结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于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暂行办法》规定: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制订重大案件举报人保护制度

  《暂行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省纪委、省监察厅正在抓紧研究制订重大案件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

  重大贡献举报人给重奖

  凡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实名举报: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注重细节保护实名举报人

  给举报人寄信不用纪委信封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

编辑:管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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