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下“双头蛇”
垄断行业企业高管收入过高现象同样备受关注。
一些高管认为,自己应该比照市场上相同规模的企业高管领取高薪。“我们工作也很累,而且是经营货币的企业,还承担很多其他的风险,从工作难度、工作强度来看,我们的所得是等值的。”一位国有银行主管这样说。
李实认为,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因为垄断性国企与一般市场性企业有所不同,是旱涝保收的,高管的个人贡献、能力不一定在利润中能反映出来,而工资水平却主要取决于他所管理企业的利润多少。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认为,现在中国人力资源的定价仍然是双轨制的。民营企业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往往有另外一种补偿机制,包括灰色收入加上高福利、车子、房子、职务消费等,当然,还有政治待遇。比如,相当于省部级、厅局级等等。
这种双轨制不仅造成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的脱节,给国家调控带来很大困难,而且还使得垄断性企业和单位能够“两面通吃”:在行业报酬的市场价较低时,按市场低价雇用各种“体制外”的职工承担主要工作,而体制内的员工则可以分享体制带来的垄断地位;而行业报酬的市场价较高时,就可以攀比要求享受同样的待遇,却未必承担同样的风险。
姚先国说,金融、电信等行业的高收入,必须承认其从业员工可能在学历、知识结构上有一定的优越性,问题是“你无法知道他真正收入是多少,晒出工资来都说自己穷,你也无法衡量他的实际绩效有多少是个人能力和努力带来的,有多少是垄断导致的。”
“最关键的问题还不在利润分配,而在于如果国家制定相关制度对收入进行限制,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垄断企业职工消极怠工,这样还会影响企业效率。”李实说。
他认为,调控垄断行业工资水平,最有效地办法就是把垄断行业的每个岗位按照市场竞争标准,进行公开招聘,核定工资标准,然后取决于岗位在职员工的意向,或走或留。这个工作应该由垄断企业内部来做。这个办法也同时解决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不同层次和编制的员工的收入差距。
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班一份课题报告则建议,要加大利税调节力度,在实行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对于垄断企业利润,应提高上缴国家的比例;在税收调节方面,对垄断行业加征或提高利润特别调节税。据调查,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一般都在1/3―2/3之间,而中国目前约为10%。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白重恩认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改起来很困难,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很大,而且也很难找到一个完善的分配制度,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垄断,开放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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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同模式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我国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选择”课题研究小组根据再分配制度的形成机制,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模式分为四类较为典型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互惠式再分配模式。
1、社会民主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主要在北欧,最为典型的是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瑞典。
瑞典是一个“从摇篮到墓地”的福利国家。不仅追求经济安全以保护人民免受各种风险,而且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以保证所有的公民能享受满意的生活水平。公民享受的福利包括子女补贴,教育补贴,住房补贴,充分就业,最低工资,男女同工同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而且水平相当高,如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一般可以得到相当于其正常收入90%的支付。瑞典基尼系数由1967年的0.28降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0.2以下,到80年代维持在0.2左右,此后,虽然基尼系数有所波动,但都在0.3以下。
2、合作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这里的合作主义是指政府、雇员成立的工会、雇主成立的雇主协会间关于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合作协调关系。代表国家有德国、奥地利、法国、意大利。
德国的再分配机制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社会救济的对象是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社会保险是再分配机制的主体,包括全国强制性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最后一部分是福利分配,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德国公共支出占GDP的50%,福利支出约占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比例最大。据估计,80%的德国家庭受到政府的某种补贴,如养老金、子女补贴、失业补偿、教育补贴等。
与北欧国家不同,德国福利国家的公平性再分配力度要小一些。德国也一直属于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基尼系数多数年份都在0.3以下,2000年为0.28。
3、自由资本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自由资本主义式福利国家以美国为典型,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属于这一类型,其整合机制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的工人阶级政党,或者工人阶级在整合过程中的影响微弱。
美国采用的所得税税率主要由联邦税与州税两部分组成,所得税制度都是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其边际税率增加的累进所得税。最穷的家庭不支付联邦所得税,中等收入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28~33%。
其收入保障计划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包括养老金、残废人补助、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补助与医疗保险,都是直接支付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失业补助,向失业者提供的收入,每个参加计划的人按收入支付税收,当他们失业时获得收益;三是四种州政府管理的福利计划类型,包括补充的保障收入计划、对有抚养子女家庭的援助计划、食品发送计划、医疗援助。
还有是通过政府提供低于成本的物品与劳务,这些劳务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尤其是大学教育。
4、互惠式的再分配机制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构筑了政府与受益群体之间的互惠关系,即政府为某些社会群体提供政策优惠,受益群体为政府提供政治支持。预算分配严重偏向效率低下的非贸易部门,如农业、流通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那里的雇员一般属于低收入群体。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是选择性的,直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仅为7%,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值13.9%。7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上升较快,但就绝对水平而言,在经合组织国家中仍然是最低的。尽管福利性再分配有限,但在发达资本主义世界,日本是收入分配最平等的国家之一,2000年基尼系数仅为0.25。
日本政府促进平等的主要途径是影响第一次收入分配。其政策工具包括维持农产品高价,保护农民利益;对小企业实行一系列优惠财政金融政策;保护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不受来自国外的竞争;在边远地区展开大规模公共工程;扶持钢铁、汽车、电子等行业进行国际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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