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西安市卫生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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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转发国家《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后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三支一扶”基层就业人员选拔和技工学校入学体检等,禁止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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