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4月29日报道
去年12月16日下午,17岁的应城少年程某受父母所托,带着1000元到同济医院,为病重的姐姐买药(姐姐近日已去世)。
等他掏钱买药时,发现钱被偷了,程某急得快要疯了。
左思右想,大约晚上6时许,程某来到了中山公园西侧门附近,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抢劫,劫得吴某人民币290元及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3页悔过书打动被害人
抢劫后,程某因恐惧和悔悟,告诉了父母,在父母教育和训诫下,程某第二天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想退还所抢财物。程某退还所劫财物后,民警将其抓获。后被害人在程某退还财物的包中发现了一封写满整整三页纸的忏悔信:“请原谅我的年幼无知,连日来,我寝食难安,父母知道后严厉地批评了我,并要求我设法找到你,把东西还给你,请原谅我,”并叮嘱被害人“走夜路危险,以后不要独自一人到黑暗的地方”。被害人吴某及其家人看到这封信后,觉得程某当时未成年,又是初次犯罪,犯罪之后态度诚恳,真心表示悔过,决定原谅程某并尽力帮助和挽救他。
庭审现场令人潸然泪下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意见应作为该案的重要量刑情节之一,于是通知被害人参加开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部分,被害人吴某就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并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随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程某在听到缓刑的判决后,泪流满面,一旁的父亲也含泪对吴某连声道谢,感谢她的宽容大量。
法官说法:参与量刑更能修复社会关系
法官介绍,从传统刑法理论上来说,被害人属于证人,只能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经过,而不能发表任何观点。本案中将量刑程序反映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在量刑活动中得到充分参与,能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甚至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纳,从而获得情绪疏通的渠道和应有的尊重。因而,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对于消弭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作者:邵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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