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九器
据悉,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将增加和修改多项内容,比如拟规定非现场购物30天内可退货、个人信息受保护、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必须出具、垃圾信息不得骚扰他人等等。
《消法》颁布16年了,公民权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法治意识也空前增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消费者在权益领域依然处于弱势,某些商家的处心积虑、垄断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协会的势单力薄、行政机关的责权分工不完善、维权成本的居高不下,这都使得消费者即使身后矗立着一部《消法》,也依然难以改变力量格局中的“小绵羊”角色。
当然,法律的完善终究是推进消费者弱势地位的重要推手,毕竟法律的威严令任何经营者都不敢视而不见。可是,当法律的条文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只是一种文本化的“扎势”时,那些原本忌惮三分的经营者,慢慢就相信法律很多时候只是那个喊 “狼来了”的孩子,于是对待消费者,少了敬畏尊重,多了投机取巧。
当下的《消法》更像一把衡量是非长短的尺子,很多商业现象用尺子一衡量,显然是消费者权益被伤害,比如短信背后的吸钱陷阱、垄断企业的霸王条款、商品信息的诱导;但《消法》却往往不是一条狠狠鞭笞非法不公的鞭子,很多时候,消费者空拿着《消法》东奔西走、上下求索,最终无功而返,奈何不了经营者的侵害行为。
就从可能要完善的 “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必须出具”来说,在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很多人也会坚持索要发票,然而,一旦经营者以种种借口婉拒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向哪个执法机关举报,更没有规定对这种情况将采取何种处罚。仅仅一条看起来很美的条款,由于缺乏执法主体、制裁程序、可操作路径,最终很可能那些反复推敲完善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多成为那轮怎么也捞不起来的水中月。
事实上,这样的问题积重难返。我们历经千辛万苦完善了法律,可是法律从纯文本化作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和执行力量,还需要整合消费者的维权力量,需要强化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需要细化和厘清不同行政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力界限,需要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减少维权成本。形象地说,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一场“战争”,一场需要多兵种参与的立体战争,完善《消法》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战略,必须辅以更细致、更有操作性的战术方式——— 消费者协会、执法机关、自律性的消费者组织、维权途径、举证倒置……它们支撑起《消法》战略的实现,支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片天。
法律的完善是必须的,但不是全部,甚至只是权益保护的一条腿。在完善的同时,不能让法律孤军奋战,我们必须在行政体制改革、社会改革等诸多方面发力,最终彻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均力敌。权利是尊享还是伤害,根本在于买卖双方力量是否平衡,只有力量平衡才可能在博弈中实现互相妥协和尊重,最终完成市场秩序和利益格局的和谐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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