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李治燕)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法制局获悉,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下简称《草案》)正在面向群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行政处理必须先取证后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在证据排除方面,《草案》规定,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而作为实施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目前,该《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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