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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行政程序规定征意见:非法偷拍不得作为依据
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5-1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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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李治燕)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法制局获悉,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下简称《草案》)正在面向群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行政处理必须先取证后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在证据排除方面,《草案》规定,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而作为实施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目前,该《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

  通讯地址:西安市二府街宏府大厦二期九层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3;传真:87295985;电子邮箱:fzj@xa.gov.cn。

编辑: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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