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九器
神木县法官张继峰冲冠一怒告上法庭讨要入股煤矿红利一案,因法院一审判决法官胜诉而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的惊呼与忧虑普遍来自一审判决后可能形成的一些导向混乱:这是否意味着 《合同法》的权威在实际中胜过《公务员法》、《法官法》?这会不会以法律的名义遮蔽或冲淡“红顶商人”的禁令,助长公职人员的非法经营活动?会不会在看重民事法律的同时,却忽略和湮没了公权自身的规范?一句话,该案的最大焦点在于不同法律之间如何取舍、民权和公权的矛盾如何处理。
从民法民权角度而言,张继峰也是一位公民,他的各种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一审法官严格按照《合同法》维护公民张继峰的权利,我们必须坦承这是一种可贵的司法独立精神,毕竟它没有忌惮于该案的特殊性,也没有对可能产生的后果多虑,程序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从公权角度而言,法官张继峰又是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属于“特殊公民”,从更高的宪法层面而言,他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公民,而必须出于权力为公的目的而限制或让渡出一些权利,比如不能和一般公民一样随意进行经营活动——— 这样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正义,即权力的正义,权力的正义往往是更多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所以,法官张继峰的行为不应从一般公民的身份出发考量,两权相较取其重,在入股煤矿事件里,公权的身份显然要比公民的身份更为重要,毕竟法官公权的无规则之害要胜于公民个人的规则之利。
当我们厘清了张继峰的 “公民”“法官”双重身份和双重利害冲突后,无论神木法官案二审结果如何,其意义都将超过一个普通司法案件,上升为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公共事件、法治事件。
结果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维持原判,结果不变。这等于继续忽略张继峰的法官身份,而将其视为普通公民,这无异于一种变相的激励:国家公职人员可能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下,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经营活动,使公权的有序变得波谲云诡,公权滥用的口子一开,更多公民的权利被侵害反而可能更加容易。
二是维持原判,但张继峰将受到纪律、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惩治。法官的乌纱可能会摘掉,位子可能会拿掉,甚至还可能被清除出法院系统。名誉扫地、饭碗被砸,可上千万的红利却一文不少。这是《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悲哀,因为两部法律不仅没能约束一名法官使其循规蹈矩,反而是羸弱的惩罚漂白了“出轨公权”身上的原罪,从此身家千万泛舟江湖。这样的结果又是一种隐喻:公权在手时很容易用公权身份谋利,一旦翻船大不了还原为“一介草民”,这即使不叫激励,也可称为放纵。
三是维持原判,但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以及其他规定,认定其所得红利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是改判法官败诉,然后对其进行纪律和法律的调查,最终依法进行惩处。这样的结局,不仅巧妙地化解了法律之间的两难取舍,还有效地处理好了公权和私权的矛盾关系。
或许还有其他结果。作为舆论一方,我们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尊重法官对法律的应用,但是同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我们有责任关注事件结局所造成的影响和导向,尤其是当该案的判决结果将成为公权作为的风向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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