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新版《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月起实施,有些规定很有意思,比如“妇联只要接到女职员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不管是否属实,都会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上司部门等。”(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说这样的规定有意思,是因为觉得它除了能够让人破颜一笑之外,可能不会产生太大的效果。首先,很多“领导或老板”对女下属的性骚扰,并不一定发生在办公室,比如那位“山木总裁”,作案时就选择一个远离办公室的幽暗场所;其次,假如企业对妇联的“书面意见书”不予理睬,“我的木门我做主”,妇联又将奈何?
女职员受到性骚扰,说到底,是员工和老板之间的权利不对等造成的。现在就业这么困难,老板掌控着别人的饭碗,在心理上有优势,而员工“端着别人的饭碗”,心中免不了会有在人屋檐下,怎敢不低头的惶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曾经有过一个对性骚扰的调查,结果显示43%的职场女性遭受过性骚扰,可见职场性骚扰的现象比较严重。从报道中看,在山木一案中,罗云之前的诸多受害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并不是一种偶然。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在笔者看来,目前最有效的办法,是要通过立法加重性骚扰者的成本,而“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之类的做法,并不能增加性骚扰者的成本。加重性骚扰者成本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使他们付出高额的赔偿,不仅骚扰者本人有赔偿的责任,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也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个人赔偿好理解,企业为什么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企业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免于性骚扰的、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方面的道理,和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做的不到位,而导致了职业病的出现,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一样的。实际上,在许多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如果发生了性骚扰,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关责任外,企业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往往是天价赔偿。为什么规定这么高的赔偿责任?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高额的罚金,使企业在内部建立起一个阻止性骚扰的机制与企业文化。
因此,笔者以为,单靠《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等法规,做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木门改玻璃门”之类的规定,其阻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有效性,是可以想见的。 (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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