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吉林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
新华网天津5月28日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日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米凤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米凤君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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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米凤君为了保住官职不丢和违法不被查处,一方面不停地向有关领导行贿,另一方面避而不见。中纪委找他谈话,他躲起来谁也不见。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利用其好色特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监控定位手机,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将他和两名卖淫女当场抓获。办案人员找人取证时,有人指证米凤君是这里的常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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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米凤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财物;违反有关规定,低价从国有企业购买别墅;生活腐化。
米凤君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米凤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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