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袁小锋) 醉酒后驾车撞死正在执勤的交警,撞伤另一骑自行车路人。事后许某获悉,被撞的谭某是自己关系要好的同学。6月3日,被告人许某被旬邑县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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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09年12月19日参加朋友孩子满月宴,其间饮酒。晚6时许驾车行驶到旬邑县迎宾大道途中,将正在执勤的交警同学谭某撞倒,又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撞倒,致谭某于当日死亡,王某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许某驾驶车辆行驶,事故前行驶速度为85公里/小时。经检验,许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200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街道及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潜在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尤其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明知醉酒驾驶车辆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行驶,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完全处于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许某归案后真诚悔罪,委托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代理律师、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的张巍宇表示,目前被告人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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