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倩茹接受采访时,手里一直捏着判决书,表示服完刑后要去看望那个孩子 本报记者 赵雄韬 摄
宣判后,葛倩茹流下眼泪,感谢法官给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报记者赵雄韬摄
从轻处罚三原因
■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未对所拐骗的女婴造成伤害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亲属谅解
“我不上诉!”伴随着葛倩茹的当庭表态,曾轰动全国、持续半年多的“西安交大一附院拐骗女婴案”告一段落,葛倩茹因拐骗儿童罪获刑一年。
昨日下午3时30分,葛倩茹被带至雁塔区法院,在羁押室停留了短短几分钟后,就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葛倩茹的母亲、被拐骗婴儿的家人等均未到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倩茹欲收养一名婴儿,于2009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来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身着从该院护士更衣室盗取的医用白大褂,进入该院妇产科3号病房,以给蓝田产妇张兰芳所生的女婴(后取名严安哲)进行检查为由,从张兰芳的婶婶手中骗走女婴后,逃离现场。11月30日,葛倩茹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拐婴儿被解救。
今年5月19日的一审庭审后,葛倩茹的亲属与被害人严安哲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葛赔偿对方1万元,被害人严安哲的法定代理人对葛倩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昨日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倩茹以收养为目的,用蒙骗的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雁塔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葛倩茹的辩护人辩称,葛倩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对所拐骗的女婴造成伤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亲属谅解,意见属实,对葛倩茹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倩茹,判决听清了没有?”宣判完毕,审判员问道。“听清了,谢谢法官”,葛倩茹边哭边抹着眼泪,抬起头,当庭表示“我不上诉”。整个宣判过程只有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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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
是指利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以食品、玩具、娱乐等为诱饵,进行哄骗、诱惑,直接将儿童拐走;对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蒙骗后将儿童拐走;以偷盗手段将幼儿抱走。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一般是为了自己收养,但不是为了营利。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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