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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上发帖“救父” 曝神木看守所酷刑
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6-2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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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建平手拿榆林中院刑事裁定书和父亲的申诉材料。三年来,他课余时间全都在为父亲“喊冤” 本报记者 李勇钢 摄

  曹云荣和他当年“肇事”的农用三轮车 本报记者 李勇钢 摄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因为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连出三份判决,两被告均不服。

  就在被告人第三次提出上诉后,三年来一直坚持通过网络为父亲“喊冤”的大学生曹建平在网上贴出了一份被称为“看守所酷刑日子”的手稿。手稿中,被告人曹云荣(曹建平之父)称自己在看守所里遭到了“非正常待遇”。其中包括警察用黑布蒙了他的头殴打他,号子里的嫌疑人给他的生殖器上吊着鞋子折磨他……

  神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付广平在6月11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矢口否认了“酷刑日子”中关于警察对曹云荣刑讯逼供的内容。

  前有两被告拒不认罪,后有“看守所酷刑日子”,两者交织,使这起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更加扑朔迷离起来。

  6月3日下午,三名来自神木县政法系统的男子,通过学校保卫部门找到了大学生曹建平,要求他停止并删除网上关于其父曹云荣在神木县看守所遭到“特殊待遇”的有关文章,并书面向警方道歉。

  25岁的曹建平一口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他坚持认为自己在网上发帖为父亲喊冤没有错。

  今年4月初,曹建平把父亲曹云荣亲笔写的一份材料传到了网上。材料的主要内容是曹云荣讲述他在神木县看守所遭“非人待遇”的一些细节。

  6月初,有网站以《满纸血泪,陕西神木看守所中的酷刑日子》为题,重点推荐了曹父的这份手写影印件,一时间网上评论如潮。

  这一切纷争,都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

  村妇暴凤兰“蹊跷”死亡

  2007年9月29日,神木县锦界镇渡口村村民曹某向当地交警大队报案,称其母暴凤兰死在当地麻锦公路边。暴凤兰生前和同村许多人一起,在当地的麻锦路上跟随一施工队铺路干活。暴是众人中年龄偏大的一位农村妇女。

  按照警方在暴死亡后的调查显示,9月28日晚施工队下工后,一共有两辆农用三轮车载着干活的村民返回渡口村。前一辆为村民暴占华驾驶,后一辆为村民曹云荣驾驶。

  当晚6时许,暴占华驾驶着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先期回家,当时车上乘坐的有村民高玉琴、杨刚留等数人。

  暴占华的农用车离开后,整个施工现场只剩下曹云荣、暴凤兰和一个叫杨焕祥的村民。

  当晚8时许,在家久久等不到妻子回家的曹存祥打电话给村民高利平,问妻子这么晚了怎么还没回家。高打电话问送干活人员的暴占华,后者答复说暴凤兰没有坐他的车。

  曹存祥到曹云荣家询问。曹云荣说暴凤兰应该是坐暴占华的车走的……曹存祥又返回到暴占华家,后者答复说暴凤兰没有坐他的车,应该是坐曹云荣的车回家的。曹存祥为此还和暴占华争吵了几句。

  随后,曹存祥和村民高利平顺着众村民干活回家的路去寻找妻子。在半路上,他们发现了在路边已经死亡的暴凤兰。

  按照曹云荣的说法,当天晚上他就被暴凤兰的家人扭送到了神木县交警大队,一天后即被送进了县公安局看守所。

  在被扭送到神木县交警大队前,曹云荣和暴占华还有一次“对质”,主要内容是各自都认为死者是坐对方的车回家。“对质”的结果是曹云荣输了。因为事发当晚坐暴占华三轮车回家的村民有五六位,都证明死者没有坐暴占华的车。而能给曹云荣作证,证明“暴凤兰没有坐曹云荣三轮车”的只有村民杨焕祥。

  几乎在曹云荣被拘捕的同时,杨焕祥也因为“伪证罪”被警方拘捕。

  从案发至今,杨焕祥一直坚持自己的证言——案发当晚,暴凤兰没有和自己同乘曹云荣的车回家。即使在警察告诉杨焕祥说“曹云荣都承认了,你还硬扛什么?”杨焕祥回答:“你们难道让我说假话吗?”

  神木县法院“三审”曹云荣

  2008年3月18日,神木县检察院分别以曹云荣犯交通肇事罪、杨焕祥犯包庇罪向神木县法院对两人提起公诉。

  2008年4月,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一审开庭。

  法庭上,曹云荣坚持事发当晚死者暴凤兰并没有坐他的三轮车回家,其辩护律师也认为曹云荣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法庭认为,曹云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曾先后连续四次供认他与杨焕祥在开车回家的路上遇到死者暴凤兰……”曹云荣称,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不得已的“非正常情况下所说”。但法院没有采纳。

  当年7月3日,神木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曹云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焕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法院对曹云荣定罪的理由很简单:“证人证言已证实,在当时天黑下雨的情况下,暴凤兰再无乘坐其他车辆的可能,故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曹云荣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暴凤兰当晚是坐曹云荣的农用三轮回家,半路被摔下致死。

  一审宣判后,曹云荣和杨焕祥当庭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

  2008年11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签发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神木县法院重新审理”。一个月后的2008年12月初,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曹云荣、杨焕祥,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手捧判决,曹云荣和杨焕祥再次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9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第二次签发刑事裁定书,撤销神木县法院的第二次判决,要求神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审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仍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此期间,杨焕祥和曹云荣分别于当年11月13日和17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2月4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就曹云荣交通肇事案第三次开庭。一个月后的2010年1月6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曹云荣、杨焕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依旧成立,但“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包庇罪的构成情节轻微”,所以改判曹云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杨焕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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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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