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性病为由下药
用拴狗绳杀人
当月18日22时许,吴欣从外面回到家。当时,蓝菊正在自己的屋里看电视,女儿在她自己的屋里玩电脑。吴欣回来后,蓝菊进入到他的屋内,因为一点小事,两个人争吵起来。
争吵了一会后,蓝菊首先停战,她思考了一会后,开始哄起吴欣来,称吴欣不该跟自己吵架,只有自己最关心吴欣,还特地给他买来了治疗性病的特效药。随后,蓝菊将事先准备好的那七粒胶囊拿给吴欣,哄骗其服下,随后返回自己的房间。
次日凌晨3时许,蓝菊手拿自家拴狗的绳子进入吴欣的房间,将屋里的灯打开,发现吴欣正处于昏睡状态时,蓝菊立即冲上去把绳子勒在吴欣的脖子上,在用力勒了五六分钟后,蓝菊确定吴欣已经死亡后才松手。
随后,蓝菊用被子将吴欣盖上,并把绳子送回到大厅里。随后,蓝菊又来到吴欣的屋内,关上灯,锁上门,回到自己的房间。
一边欺瞒女儿
一边碎尸抛尸
次日上午,蓝菊以让上街买手机为名将女儿支走,而后再次进入吴欣房间,用菜刀及水果刀将吴欣肢解,毁坏了他的面部,以防将来尸块被人认出。
随后,蓝菊首先将尸体转移至邻居让其看管的房间内,寻找机会,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肢解后的尸块分别包装好后,多次打车到辽源市龙山区、东丰县东丰镇、柳河县柳河镇和梅河口本地几个垃圾箱和公厕抛尸。其间有司机问她包装袋里装的是什么,她不是说猪肉,就说是鱼。
作案后,蓝菊没有潜逃,她以为自己做的这起案子天衣无缝,没想到她阻止吴欣的家人报警,以及卫生间内的残留血迹暴露了她。
三次审理
两次判死
2006年11月30日,通化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蓝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吴欣家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蓝菊不服并提出上诉。
2007年8月16日,吉林省高法作出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通化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08年6月4日,通化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蓝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吴欣家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蓝菊再次提出上诉,通化市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
2008年12月15日,吉林省高法第二次撤销了通化市中级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再次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诉讼期间,被害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要求,要求严惩被告。
近日,通化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第三次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蓝菊死刑。
昨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通化市中级法院,了解蓝菊是否再次上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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