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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乱停车处罚难 城管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  2010-06-3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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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讯(记者 乔静)自2009年5月1日起,西安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采取不再锁车轮,只贴黄条,并开始实施城管执法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西安市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完结的此类案件已有1654件。

  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历来是城西安市管理的难点。2009年5月1日起,西安西安市城管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再锁车轮,驾驶员在现场的劝其驶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只贴黄条,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依据、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接受处理的,则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此一来,执法方式更加人性化,而执法效力并没有减弱。

  巡回法庭 让城管告别没有强制权的尴尬

  执法过程中,西安西安市管执法局坚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实行说服教育,劝其驶离,不予行政处罚。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工作,拒绝驶离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做到环节一个不缺、程序一个不少,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随后,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建立了城管执法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机制。莲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城管巡回法庭,受理城管执法非诉案件。城管巡回法庭的成立,解决了城管执法部门只有处罚权没有强制权的尴尬,在全国城管执法领域引起了良好的反响,也为破解人行道乱停车处罚难困局奠定了基础。

  不主动接受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按高限处罚

  对驾驶员在现场的,城管执法者劝说其驶离,劝说有效的不处罚。经劝说无效拒不驶离的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贴黄条,要求驾驶员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于超过15个工作日仍不接受处理的,在城管执法局的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为行政相对人留了三个月的法定复议期限和行政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行使相关权利的,城管执法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200元高限进行处罚。

  已经执行完毕1654件 大部分人积极配合

  据莲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城管执法局移交的强制执行案件,工作人员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处罚会逐个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如果对方认定处罚正确,缴纳罚款就可以结案。还有一些相对人,即使接到法院电话也不来接受处理,法院就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下达正式传票,到时候就不光是交罚款了,还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执行费。

  据西安市城管执法局统计,从2009年5月1日起至今,共教育劝离违停车辆19013辆,贴黄条20635张,实施行政处罚3891起。截至目前,西安市城管执法部门共向莲湖区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案件三批,第一批1378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第二批942件,已执行276件,第三批1058件正在立案审察之中。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强制执行效果明显,绝大多数行政相对人都能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破解人行道乱停车处罚难 西安开创先河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城管执法非诉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暂行规定》,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损毁树木、人行道违法停车、乱搭乱建、小餐馆乱排油烟等,有法不依、拒不执行城管执法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西安市城管执法机关将联合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城管执法非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机制。而西安市城管执法局通过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大批量处理违法停车案件,目前已经完成了程序化、制度化的初步探索,在全国城西安市管理同一领域开了先河,受到了广泛关注。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城西安市管理法规,在机动车停放站(点)以内停车。对城管执法部门贴出的《违法停放通知单》,要引起重视,按告知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如果对此置之不理,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会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影响和损失。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西安市城西安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依据

  根据《西安西安市城西安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执法职责,城管执法人员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其具体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名词解释】什么是“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编辑: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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