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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游街”是司法返祖症(图)
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7-2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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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商报组织的市民论坛现场,大家踊跃发表观点华商报记者王警摄

  八面来风

  ■“法律没有禁止这样的‘公捕公判’,政府机关这么做当然不违法。”———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

  ■ “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街‘亮相’是为政法部门庆功。”———网友评论

  ■“羞辱社会成员无助于建立道德感”——— 《南方都市报》社论标题

  ■“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这样啊……”———疑犯李某的妻子

  ■示众是拿人的身体为手段,试图达到恫吓犯罪的目的。——— 《南方周末》评论

  开坛语

  近期来,各地违法嫌疑人被实名曝光、游街、甚至公捕的事件集中出现。比如武汉警方在一些大街小巷贴出“小姐”与嫖客的姓名、年龄;广东东莞绳牵卖淫女示众;湖南娄底对数十名偷盗嫌疑人展开示众式的“公捕公判”大会……有媒体报道称不少民众对此“拍手称快”,但很多网民却强烈质疑。游街、示众等做法在历史上不胜枚举,但在一个讲法治、讲民权的时代里,为什么还会“习惯性上演”呢?对于这种“习惯”到底该保留还是该抛弃呢?

  以儆效尤VS公权滥用

  ——“示众门”不仅方法腐朽而且是公民权利状况的倒退

  田艳春(市民):我还是倾向于赞同公审公捕的。我们小的时候,这样的事很常见,一遇到这样的活动政府都提前通知,人们像过节一样观看。那时候社会风气还是很淳朴的,偷抢卖淫嫖娼之类的行为也很少见,可能都是得益于这种惩罚方式。

  现在许多人缺乏羞耻感,做起违法的事情来毫无顾忌,社会风气就这样越来越败坏。曾经在电视上看到,记者暗访站街女,她们说话十分露骨,平常得像家常便饭,同样作为女人,我都为她们感到脸红。小偷小摸、卖淫嫖娼的人,难道他们除了这条路就无路可走?许多残疾人都能靠一己之力生存,更何况他们四肢健全、身强力壮。这些人完全是好逸恶劳、没有羞耻感。用这种公审公处的方式,不仅对违法犯罪者本人是一种打击,更能在社会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那些不安分的人知道,再这样下去是没有好下场的。另外,我还在深思:为什么被“公捕公判”、游街的从来没有贪官污吏呢?示众要是一视同仁恐怕效果会更好。

  纵建平(高级工程师):田女士的意见代表了社会上一些情绪化的东西,这也正是公权力泛滥的基础。老百姓的情绪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的情绪化表现就显得幼稚了。

  人格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尊重和保护人权不能仅留于口头而应见诸行动,然而“示众门”事件不仅方法腐朽而且是公民权利状况的倒退。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样一条原则,即“关于私权,法不禁止则可为,关于公权,法不授权则禁止”。显然“示众门”事件违反了这一原则,因为没有哪条法律允许公权力这么做,公权力不加限制,很可能对社会对百姓构成伤害。真正受到示众惩罚的人一定是无权无钱的弱势群体,如果能做到公平对待尚可理解,至少我不相信能够一视同仁。我们的社会目前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凸显,弱势群体生存愈加艰难,对他们更多的应该是关爱、体谅,而不应毁其做人的尊严,他们轻则默默忍受、遭人唾骂,重则报复社会、殃及百姓,社会效果极其不佳。

  根子在权力膨胀

  ——“示众羞辱”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

  谢云章(退休警察):我是一名退休的司法警察,近期频频看到一些地方公捕、示众涉黄等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我觉得这是执法水平拙劣的表现。他们自以为使那些人无脸见人,就可以杜绝社会丑恶现象?殊不知,事情都是复杂的,造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才能起到根本作用。

  李赢(公司职员):我认为这不是执法水平低的问题,而是有这样的社会基础,有了这些基础后,就是执法水平不低也可能搞出这样的事情来。更深层次的问题出在思想、制度层面。

  姚轩鸽(伦理学者):“示众羞辱”———示众是手段,羞辱是目的。决策机关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决策?这最大可能是为增强自己的名声、政绩,这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所有损人利己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恶的。决策机关为了扬名声、赚政绩,这种做法在道德上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毋金友(律师):这种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的大量存在,与封建主义的思想体系有直接的关系。现在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就该按这个模式来进行,不应当在法外再添加一些没有依据的处理方式。这样不但不利于治理社会,还会制造一些混乱。

  刘婷婷(法学博士):对于“公捕公判”,似乎是一种泛司法化和坚持群众路线的巨大胜利,但从法治精神看,“公捕公判”活动却是不折不扣的历史倒退。犯罪活动并不会因为在一些公开场合的惩处,激起民众的一腔热情,就立马消失。在群众的围观与呐喊中,原本势弱的人权变得愈加渺小,法治精神甚至消失,无疑会得不偿失。

  从深处看,“公捕公判”活动可归结为公权力过度膨胀的自然结果。一些政法工作者对于公权力的绝对自信,使之对于法治理念愈加视若无睹。而对于运动式执法模式的迷信,则肆意破坏了司法的中立性与独立性,伤害了宝贵的司法理性,故而,“公捕公判”活动呈现出过于饱满的司法行政化色彩。

  毁人尊严的“法外之刑”

  ——民众可以情绪化,法律不能情绪化

  杨恒(商人):我小时候也经常被组织去看这类公审公判。公审公判涉及到一个问题:政府机关有没有法外的权利?高法在以往通知中是明确禁止的,政府没有权力去侮辱任何人。依法治国,你不能天天要求老百姓去守法,自己却违法。赞同的人没有意识到这种事情的危害,当公权力可以超越法律肆意妄为的时候,今天他可以拉着卖淫女去示众,明天他就可以拉着良家妇女去示众。这次法律不保护她,下次也许就会不保护你。

  谢云章:这样的示众行为,不仅让当事人无法抬头,其家人也脸面受损,这样会造成这些人及其家属对政法机关的不满,而作为执法者不应该制造负面影响,而应尽量缩小负面影响,这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陈先生(公司职员):这些事件,从人权角度讲,是违背人权的;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违法的;从道德的角度讲,是卑劣的。如果说要震慑,那么要震慑的是谁?如果说是杀鸡骇猴,这岂不是把所有国民都当成了潜在罪犯?

  楚云长(网友):人们对此事争议这么大,也体现这些年法治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进步。这跟超期羁押一样,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一种法外之刑。示众的震慑作用之说很值得商榷。难道治安拘留和罚款没有震慑作用吗?难道要使用逼得人走投无路的方式才叫有震慑作用?一个人违反了现有的法律,在已经按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二次惩罚,我不是特别懂法律,我觉得这些应该是常识性的东西。民众可以情绪化,法律不能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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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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