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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领导下矿井能否消除矿难
http://news.hsw.cn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0-07-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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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没有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作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

  这是国务院半个月来第二次强调矿领导带班并与矿工上下井。7月7日,总理温家宝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就已经严厉下达过同样的要求。可从7月17-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截至22日凌晨,这些矿难造成49名矿工遇难、6人被困。除了陕西小南沟矿难中有一名机电矿长罹难,其他受难矿工中没有一名矿场领导。

  在矿难频发的国情下,这几起新发矿难并无新奇之处,无非是往死亡名单上添加新的亡者。但它用事实证明,国务院此前规定早被架空,没有严格执行,被敷衍掉了。在残酷现实的映衬下,看似强硬的国家规定被公然化解,没有效果,更显出刺目的荒诞意味。国务院此番重申规定,特别增加了惩处的条款,意在瓦解矿领导的软抵抗。可加码的规定能否如愿,并不叫人乐观。

  国家让负责人必须下井伴随矿工,出于这样的设想:如果矿领导在最危险的地下,他们的生死与矿工全天候地捆绑在一起,就能够逼迫他们正视安全问题,改善井下的生存条件,从而遏制矿难。其间的逻辑就是,领导下矿井,矿难就能减少。可实际情况是领导既没有下井,矿难也没有减少。从最新的陕西矿难所见,即便领导下井了,矿难还是如常发生,新规不是矿难的解药。

  矿上负责人更清楚矿井的安全实情,在安全欠债积重难返的情况下,领导即使时刻呆在井下,也不一定就能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准。这样,领导有意且有权逃避潜在的危险。矿长多数只待几个小时就走,绝对不去最危险的断面。只要不出事,他们就能一直避险;万一出事,不下井的惩罚并不见得更重。而对私营小煤矿来说,本来就是靠不安全生产牟利的,就更不把新规放在眼里。

  矿难大多缘于安全投入不足,安防器材匮乏落后,再加上管理混乱,矿工受制于生活逼迫,无权拒绝不安全的矿井,不得不拿性命作赌注。煤矿及非煤矿山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利益纠结,这些年来,敦促煤矿加大安全投资的努力很难起效。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矿难不可避免,差别只在于何时、在哪里发生。强行驱使领导下矿井,近似于安全困局下的无可奈何之举。

  在技术标准不能迅速提高的前提下,把矿工的生命空泛地托付给下井的个别领导,远不如赋予一线矿工自主权,比如,让他们获得安全警示及自行撤退的优先权。国务院反复发文已经说明问题,试图驱赶领导下井,强行让他们与矿工结成所谓的命运共同体,很可能是一厢情愿。相较于借虚妄的命运共同体遏制矿难,不如尝试着解放受束缚的矿工,他们才应该是安全生产的主人。

  某些矿难的教训表明,矿工自主决定升井,远比领导被动下井管用得多,更有可能挽救险境中的生命。如果认为将领导置于险地就能自然抬高安全水准,未免贬低矿工在整个安全体系中的地位,更高估了领导在不平等的生命权下同生共死的精神。新规一而再地宣示,矿难似乎未受节制,以领导为本的治理模式该改一改了,不能再忽视矿工。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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