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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裸官”:反腐要从身份识别走向权力识别
http://news.hsw.cn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0-07-2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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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通知精神,出台暂行规定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这也标志着公众诟病已久的“裸官”现象得到了高层反腐制度建设的回应,是我国反腐肃贪的新进展。

  所谓裸官,是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都已移居海外,但本人仍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这是民间形容他们“赤条条来去无牵挂”而创造的名称。这类官员的出现,本身反映出反腐敌进我退的情势,也显示出贪腐官员风险意识的提高。近十年来,关于中国外逃贪官的数目被不断提及,尽管精确的数字仍未可知,但这一现象严重冲击到党政公信与反腐权威,成为高层不得不应对的官场之弊。由此,国家预防腐败局年初还将其列为今年的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的重点被提出。

  裸官成为当前反腐的新重点,有一个基本前提要澄清,即裸官不一定就是贪官,贪官也不一定就是裸官。这既是现实的复杂性使然,也是反腐制度建设的严肃性要求。应当说,监管裸官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但并非全面充分的措施,难以将其绝对化运用。究其一点,从党政官员中通过信息甄别出裸官,进而展开相应的监管,这是一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反腐技术,但正如已有的共识,腐败是基于权力的腐败,它与身份有关,其最终指向却是不受监督的权力。

  这种思路有助于理解监管裸官的进取与局限之处。由于信息所限,媒体目前尚未能获知此次暂行规定的全文内容,尤其对于裸官任用的详细规定暂未可知。去年11月,深圳市出台了类似的地方规定,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这一规定得到了来自民间的普遍好评,认为击中了裸官的“七寸”,使其难以获得更大的权力,也相应减少了贪腐机会和社会风险。换言之,这是把裸官与公权力进行隔离,但本身并不特别指向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强化。

  就此而言,那种期待反腐肃贪一招制胜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在权力监督这条路上,我们仍有漫长的路要走。较小的权力受到较少的监督,较大的权力受到较多的监督,这种权责对等、权力与监督对等的关系,仍有很多阻滞之处。这使裸官监管的暂行规定,只能是反腐制度体系中的一步棋。它无关成败,但至关重要。只有这样一步一步,最终逼近对绝对权力的完全监督,官员腐败才能成为可控的事物。

  今年7月以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相继出台,这些都是当前反腐建设的积极进展。前者把买房、炒股、子女海外工作和海外投资列为官员受监督的新领域,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大到副处级以上干部,后者则专项明确了监管裸官的问题。这些举措让公众感到高层密织反腐网络,正视社会呼声的政策动向,其积极效果也值得社会期待。

  但值得警醒的是,这些完善党内的内部监督机制措施能否在反腐肃贪上彻底赢得民心,仍然有待检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属于官员体系内部的监管条例,官员财产只是申报,并未向社会公示,仍然属于权力的内部监督,这在权力监督的思路上未有实质突破。裸官现象监管的相关规定,则意在盯防裸官,将身份识别与公权力进行隔离,对改善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腐败,作用也仍然有限,至多可以视为回应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呼吁的策略性推进。因此,公众对反腐成效感受的信心不足,完全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并在后续的反腐制度建设中得到回应。毕竟,反腐没有形式和过场,唯有向过分集中的权力发起监督,反腐才能找到希望。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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