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睿鸫
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另据报道,四大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并未调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7月27日新华网)
果不出预料,每逢银行涨价行为遇到阻力时,都会拿出一块说了千遍都不厌倦的“挡箭牌”。不过,此次是银行的“娘家人”——— 银行业协会直接出面,向公众解疑释惑的。话是这样说的: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成本自行制定和调整。因而,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合法合规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这套说辞的确没错。这可以从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找到相关规定,此次调价,属于 “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范围。但是,两个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商业银行无权单方面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所以,按法理讲,《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 《商业银行法》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7年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上位法,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暂行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
更重要的在于,商业银行有关收费项目上涨的自行决定,也违反了法不溯及以往的精神。比如,《合同法》第39、40条就规定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如果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首先要必须征得储户同意。而且,即便修改也只对此后签订合同的储户有效,可现在,单方面修改不说,还用现在的“法律”去套过去的事!
有网友一针见血——— 市场调节价是商业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的霸王条款。有鉴于此,笔者觉得,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把《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进行废除。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对商业银行的 “想收就收,想涨就涨”行为立即叫停,并予以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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