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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据悉,为了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法草案还重点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了规范。基本的制度立足点是确立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7月31日《京华时报》)
显然,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来说,惟有规范管理才能茁壮成长。但在制度规范的同时,需要注意几点:首先是行政许可不等于行政干预。
比方说,据清华大学研究团队调查:可能80%左右的地震捐资进入了政府财政专户。没有行政干预,80%的捐资显然进不了政府账户。因此,不排除募捐活动经过行政许可之后,要按照行政的意志来安排捐资。如此,慈善的主体就变了味,是官而不是民,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
其次,募捐获得行政许可的门槛要科学设计。募捐既然需要行政许可,无疑要设立准入门槛,我以为,在中国慈善事业刚刚起步的情况下,这个门槛宜低不宜高,允许更多的机构加入慈善队伍,共同来做大慈善这块“蛋糕”。因此,准入条件不能太苛刻。
如果准入条件苛刻,我认为就等于是给了现有慈善组织垄断募捐的机会。有学者早就指出,目前很多慈善募集的方式都是“垄断型”的。我国慈善组织看似数量不少,但几家大的慈善组织基本上垄断了募捐,而垄断募捐很容易让民间爱心受伤。惟有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慈善组织竞争,垄断募捐才有可能消失。
再者,不允许个人募捐,但如何重建慈善组织公信力是个问题。陈光标之所以一个人能募集到几千万元,我认为不仅是因为陈光标的个人魅力,还在于捐款人不信任现有的慈善组织。陈光标能获得众多捐款人信任,而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慈善组织反而得不到信任,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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