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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身亡成无名氏 民政局替其索赔29万元
http://news.hsw.cn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10-08-11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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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陈某表示愿意承担应负的责任。

  昨日上午,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与以往其他交通肇事案不同的是,长安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各种费用29万余元。

  不能确定身份

  死者成了“无名氏”

  上午9时许,庭审正式开始。长安区检察院公诉书显示,陈某今年30岁,长安区引镇南寨西村人,系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聘用司机。2010年4月28日晚7时50分许,陈某驾驶牌照为陕AE2468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安区韦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杜街办中祝村处,与路上一男子发生碰撞,致该男子当场死亡。长安区检察院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由于没有在人行道上行走,负次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长安分局多方侦查寻找,至今不能确定死者的身份,死者成了“无名氏”。

  民政局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在昨日的庭审中,长安区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刘波,以原告的身份到庭,肇事车辆所在的服务公司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成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在由长安区民政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中,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承保单位,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服务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长安区民政局请求判决三家公司支付“无名氏”死亡赔偿金282580元,丧葬费15146元。

  保险公司有异议

  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在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肇事司机陈某始终低着头,他表示:“没有什么再辩解的了,愿意承担应付的责任。”

  作为被告的三家公司,对公诉人出示的各种证据,都表示没有异议。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对原告提起的赔偿金、丧葬费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为死者支付了10590元的丧葬费。大地财产保险碑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出质疑,长安区民政局代理人称,长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今年7月9日由公安长安分局、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长安区人民法院、长安区民政局共同签署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但是,大地财产保险碑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交通肇事案发生在2010年4月28日,而《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9日才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用新规定的办法处理解决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他还认为,长安区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合适,甚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昨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出台新规

  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有法可依

  2010年7月9日,长安区公、检、法等机关和民政局签署文件,共同出台《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规定由区民政局代替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无名氏”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另外,如“无名氏”后来有亲属认领,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检察机关

  这在西安还是首创

  记者从长安区检察院了解到,此案是《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后,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交通肇事案“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长安区检察院的丁建涛告诉记者,交通肇事中受害人身份无法核实,成为“无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如何维护“无名氏”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呢?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几乎还是一个空白。7月9日,由长安区检察院牵头,联合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正式出台这样的暂行办法,以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这在西安还是首创”。

  法律专家

  这种做法体现“执法为民”理念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杜发全说,全国各地在维护交通肇事中死亡的“无名氏”权益方面的探索不少,但是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长效机制的并不多见。“这种做法是实现多方共赢的好办法,体现了‘执法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

  本组稿件文/图记者张志杰实习生侯博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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