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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7.21"大巴纵火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死刑
http://news.hsw.cn    来源: 红网  2010-08-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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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8月13日报道 今天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7.21”长沙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经过3个多小时审理,并经长沙中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海涛因其个人生意受挫归因于社会不公,产生仇视和报复社会念头,携带汽油与打火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行为导致2人被烧死、十几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被烧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被告人谌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谌海涛,男,35岁,湖南益阳市人。谌海涛因生意受挫归因于社会不公,遂伺机报复社会。2010年7月21日上午,谌海涛携带装有两瓶汽油的黑色电脑包及两只打火机乘的士到达长沙。约16时左右,谌坐上牌照为湘A17281大巴从黄花机场返回长沙民航酒店,并坐在该车最后一排左侧靠窗户位置。待该车驶入机场高速(S40线)12公里地段时,谌用折叠小刀刺穿装满汽油的雪碧塑料瓶,汽油随即流出,并渗透电脑包。谌便用打火机点燃该电脑包,迅速将已经燃烧的电脑包扔向大巴车其座位前三四排的过道。该电脑包落地时明火意外熄灭,谌立即冲上前捡起电脑包回到原座位,迅速再次用另一只打火机将电脑包点燃,并将已燃烧的电脑包扔在大巴车最后三四排过道位置。该电脑包迅速燃烧,并引发大火。

  大火发生后,大巴车司机当即停车,车上乘客拥挤往车门处逃生,部分乘客砸破车窗后逃生,被告人谌海涛坐在车尾目睹火势蔓延,欲同时结束自己的生命,但后因受不住车内高温和烟熏,遂用手肘砸破车窗玻璃跳下大巴车。因认为大巴车火烧后会爆炸,被告人谌海涛趴在大巴车下等待汽车爆炸。在消防车赶到后救火过程中,因消防队员喷水灭火,被告人谌海涛被热水烫伤,后被医务人员送住长沙市八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情况,在医院将被告人谌海涛抓获。该事件共造成李某某、肖某两人死亡,阳某受重伤,全某等十三人受到轻伤或轻微伤。

  长沙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7月21日长沙县公安局抓捕犯罪嫌疑人谌海涛。8月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长沙中院受理此案件并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履行公告开庭时间等法律程序后,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宣判仅11天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

  长沙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罗衡宁说,对于此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从快审判,及时回应关注此案社会公众的期待,伸张正义,惩罚谴责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办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长沙中院和市检察院都派出最强阵容审理案件和支持公诉,长沙中院副院长黎军亲自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文富亲自出庭担任公诉人。法庭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问题发表的质证和辩论意见。

  出于对案件定罪、量刑慎重,长沙中院19名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案件庭审旁听,并在休庭后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决定。

  这是今年7月,长沙中院进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来,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首次集体亮相,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了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此外,长沙中院还邀请了数十名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旁听案件审理。(作者:刘怡斌 通讯员 力夫 雷霈 淋伟)

编辑:杜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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