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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选任自己的人民监督员,实际上是“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使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检察机关,势必会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最终必然影响监督效果。
通过人大聘任人民监督员,把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可以消除制度缺陷和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和效能,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真正起到监督检察工作的效果。
张黎明走进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黎明说自己还有一个更为响亮的“名头”: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她这个“人民监督员”是由区人大聘任的。
今天,这个人民监督员受邀到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监控指挥中心,全程监控反贪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讯问过程。如无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粗暴执法等行为,她将出具书面证明,作为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无违反程序法、侵害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行为的初步证据。
人民监督员公信力被猜忌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让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拟作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2004年,未央区检察院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为西安市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试点单位。当年9月13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驻区企业中选任了5位政治素质高、监督能力强、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第一届人民监督员。
第一届人民监督员共对未央区检察院查办的7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监督意见全部被采纳。
试点3年间,未央区检察院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0件,所立办案件没有出现一件错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是,未央区检察院检察长李亚军仍然心存忧虑:由检察机关选任自己的人民监督员,实际上是“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使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检察机关,势必会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最终必然影响监督效果。
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忧虑,并非李亚军一人,社会上也对这一制度出现了种种猜忌和质疑。
作为一项处于试点阶段的新生事物,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完善。那么,如何从“体制内监督”转为“体制外监督”?
“体制外”监督更具权威性
2008年初,未央区检察院第一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李亚军决定以换届选任为契机,积极探索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式。
通过多次研讨并借鉴外地做法,未央区检察院认为,通过人大聘任人民监督员,把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可以消除制度缺陷和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和效能,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真正起到监督检察工作的效果。
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得到汇报,专门召开2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并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
2008年3月25日,未央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和《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聘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办法(草案)》。
同年4月9日,西安,未央。来自当地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9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从未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朱经建手中接过聘任书。陕西省检察系统首次由地方人大机构聘任的人民监督员由此产生。
这9名人民监督员,是经未央区相关单位推荐,由区人大常委会考察审议后决定聘任的。
在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中,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法律专家和群众代表。
由人大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有人认为检察院这是“自套绳索”。
李亚军认为,这种监督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实际是一种支持和促进,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相信,只要我们依法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各项法律监督任务,这种绳索就是一种勇往直前的动力”。
事实上,来自人大常委会聘任的监督员功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数据里:2008年以来,未央区检察院查办各种职务犯罪案件27件,职务犯罪不诉案件监督率100%,所立办案件继续保持没有一件错案的记录。法制日报记者 台建林 法制日报通讯员 毛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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