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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化 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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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放在阳光下晒 还给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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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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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来,由于信息技术的局限性,公众在接受信息的时候接受信息渠道单一,是一个单向的被动接受,而近几年“国家秘密”多了起来,其背后的真命题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广大群众对自己知情权诉求的觉醒。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想要打造“阳光政府”,就需要将政务放在公众的阳光底下接受人民监督。可是,在很多时候,很多官员还存在一种错误的想法,政府是要管理民众的,被管的人自然没资格要求了解更多的信息。但是他们忘记了,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对人民公开信息不是一种对公众的恩赐,而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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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新闻素养 在工作中使信息公开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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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观念和规则比较普及的当下,公众早已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就相信什么,尤其是以所谓“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这种伎俩,公众已经看得很明白。前两天河北馆陶县也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布该县县长的简历,就遭到了公众的一致谴责和质疑。
可是那些政府官员打错了算盘。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在一个民主社会,民主监督的基础之一,就是政府信息的公开。我们已经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正在执行这个条例的基础上走向公共信息公开机制的全面法治化。在这种态势下,过去那种动辄以“国家机密”为由糊弄公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取信于民,就要公民知道你在做什么,只有用自己的真诚才能换取公民的支持,不要让公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处于云里雾里。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自己的新闻素养,在工作中使信息公开常态化,只要这样,才能使进一步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本应公开的“国家秘密”不再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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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密”泛滥的根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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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过于粗糙 规定权太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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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相关法规过于粗糙、笼统,比如,《保密法》第八条第七款所谓的“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赋予了公权部门灵活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国家机密的规定权或曰定密权太分散,只要是政府和政府主管的各种单位,都有规定国家机密的权力,以前连乡政府都可以定密,如今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改革虽然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但并没有根本解决,只不过将定密权提高到地市一级和其授权机关。也就是说,只要地市政府同意,乡政府还是可以继续定密。如此一来,公民的知情权也就被虚置了。要害不在于政府部门该不该有定密权,而是这个定密权完全变成了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且不受任何限制。
绝对的权力一定会产生问题,定密权也不例外。只要这个定密权可以被滥用,就一定会被滥用。“国家机密”泛滥的背后实质是权力的泛滥。权力一旦不受制约,必然拥有无边界的解释权。这也正是“国家机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所在。个别部门之所以能够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也就在于靠国家机密大作文章,保密不是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基于保护非法私利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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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启动保密法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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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密法》一直不够完善,在国家机密的设定权限、设定程序、设定范围以及解密规则方面,还存在太多的不完善之处。如果我们光有现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却没有现代的保密法制度,就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面临诸多掣肘和矛盾。要想遏制利用国家机密搞腐败、封锁信息的行径,就必须对定密权进行限制。凡是本应公开而不公开的,就不是国家机密,既然规定了泄露、窃取国家机密罪,也应相应制订“滥用国家机密罪”。否则,动辄就拿国家机密来吓唬人,实际上不利于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也不利于我们建设透明政府、有限政府。更何况,滥用国家机密还可能涉及贪腐。因此,必须打掉国家机密中所隐藏的利益链条,促使政府行政更公开,更透明。尽快启动保密法的修改程序,应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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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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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国家机密乱用,真正的国家机密代表的是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那些所谓的“国家利益”算什么东西,公众还不屑一顾,反倒为寻求事实真相,这才是为保全国家利益不受损。可以肯定,这些疑问层层的社会问题,是需要打开天窗说亮话的,在正义面前,那些所谓的“国家机密”必将褪去最后虚无缥缈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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