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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西安市斗门街办官庄村 孩子的离去给家长留下了抹不去的阴影,赔付款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数字而已 本报记者 董国梁 摄 文 毛蜜娜
法院判决
王双娃死刑民事赔偿款43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王双娃一案作出判决:王双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3.7万元(不含已付的8000元);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03万元,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扣押重型自卸货车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赔偿给各原告人。王双娃提起上诉,2011年8月12日,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2月,王双娃被执行死刑。该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一直由西安中院执行。记者了解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000元赔偿义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4000元赔偿义务;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137487元赔偿义务。而原王双娃所有的陕AC3299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被张某购买,并于2012年5月5日向法院支付了60468元的变卖价款。综上,法院共执行案款431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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