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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立法管理公共空间 “不吃饭不能停车”违法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5-29 04:1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开幕,听取关于《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听取关于我省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

  酒店门口划块地,立上“酒店专用”、“VIP专用”的牌子,其他人不能停车……以后,这样的做法可能不被允许。

  作为我省的创制性立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也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名词解释

  公共空间分地上和地下,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供日常生活和社会公共活动使用的非私有领域空间。地上包括街道(含人行道、盲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站(场)、城市滨水等空间。地下包括地下人行通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人防工程等。

  我省拟管理公共空间 公园、广场不能擅自办商业活动

  “不吃饭就不能停车,这样规定合适吗?”5月26日,郭先生和家人驱车到西安南二环西段的一家餐馆就餐,当他想把车停在另一家餐馆门前的车位上时,却被告知不就餐不能停。

  记者采访多位私家车主,他们表示这一现象目前很普遍。《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负责起草条例的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解释,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通俗说就是“商家不能随便圈个地就当成自己的停车场”。大型酒店、餐饮企业以及商户门前,在不影响行人、交通、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停车泊位,但这些停车位应面向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搞专属停车。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以及车站、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风景名胜区、商场、宾馆等建筑场所,均应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我省不少城市,存在着随意占道停车、在公园等地举办商业活动,严重挤压市民的公共空间等现象。”省住建厅厅长杨冠军表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公共空间,规范公共空间管理使用,制定相关条例十分必要。

  草案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合理规划,落实各类公共空间指标。在城市商业、住宅等开发建设中,应当配套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广场、公园、绿地等,鼓励开发地下公共空间,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空间向社会开放。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不得擅自举办演出、车展、房展、产品推介和销售等商业性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制定方案,报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商业开发不得非法损毁他人建筑

  为了约束和规范建筑拆除行为,《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建筑,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所征收的建筑。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开发商应当和开发区域内的建筑所有权人平等协商,不得采取强制、胁迫等非法手段损毁他人建筑。

  此外,草案修改稿提出,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活动,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充分利用既有建筑,杜绝随意拆迁。

  作为我省的创制性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前就该条例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北建筑设计院总设计师张锦秋等专家的意见。

  张锦秋建议,建筑寿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应当适时通知建筑所有权人,法律责任有关条款仅处以罚款,不足以引起违规企业和个人的重视,应“责令其登报检讨”。

  对于以上建议,草案修改稿均加以吸纳,要求设计单位提前六个月通知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对擅自迁移、拆除重点保护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外,责令其在新闻媒体上刊发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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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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