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2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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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宝鸡的李先生取钱时不慎把手机忘在银行,监控录像显示被一储户取钱后拿走。可当他要求银行协助查询拿走手机者信息时,银行称只能由警方调取;而警方给出的说法是手机是李先生自己遗失的,构不成立案标准。一个星期来,这件棘手的事情始终无法解决。

  监控显示:遗落手机被随后取款男子拿走

  “7月15日下午5点多,我到建行文艺南路支行取钱。”22日下午,李先生说,他走到ATM机前,但想起有取款限额,嫌麻烦便去了柜台排队。“当时我把手机放在屏幕正下方的平台上,走时只抓起放在ATM机的左边的手包,手机忘拿了。”等他在柜台取完钱离开十几分钟后发现手机不见了,急忙回去寻找但没找到。李先生说,他的手机是一月前花5000多元买的,里面有重要的个人资料和信息。

  李先生赶紧找银行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人查看监控录像后告诉李先生,手机被一名黄衣男子拿走了。李先生要求银行提供该男子信息,但银行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并建议他报警。而公安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两名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后表示,李先生系自己遗失手机被人拿走,不够立案标准。随后,李先生致电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查室,得到的回答与派出所一致。

  各有依据:调取监控、立案都有规定

  22日下午,李先生又来到事发银行,华商报记者联系到银行一负责人,“要看监控我们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但出于人性化考虑,我们会折中一下,由工作人员用手机拍出来给当事人看,但当事人不能拍照,更不能拷走。”他说,李先生提出查询黄衣男子的个人信息也无法实现,“他可以让警方来调取,或者起诉后让法院来调,我们都会尽量配合。”

  银行工作人员从监控室拍出的当时监控影像显示,当日17时25分,一名身穿黄色T恤、浅灰色短裤的30多岁男子在李先生之后取钱,17时28分,该男子用钱包盖住李先生遗落的手机后拿起从容离去。

  建设路派出所教导员孙嵘表示,民警执法行为都是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进行的,依照法律规定无法立案调查的,民警也不敢贸然处理。而不能立案的情况下,民警即便想帮助李先生到银行调取相关信息,银行也不会认可。孙嵘建议,李先生可通过律师或者法院到银行调取对方信息后,通过起诉挽回损失。

  律师说法:当事人可要求银行提供信息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认为,李先生与拿走手机者同为储户,依据法律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双方权益同等重要,李先生在银行办业务期间遗失财物,拿走手机者则可能涉嫌违法,银行就有义务向特定权利人或司法机关提供侵占人的信息,或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不法行为。如果银行拒绝提供,李先生可起诉银行要求提供信息。

  余伟安表示,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陕西省高院曾出台司法解释认定5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故拿走手机者涉嫌侵占。尽管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无可厚非,但他认为派出所还是应该有所作为,“该罪成立的要件之一是拒不交还,即使不立案,派出所应当协助当事人联系拿走手机者,确定是否存在拒不归还行为。另外,当事人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华商报记者杨德合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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