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3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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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打输了,有履行能力却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不拿法院判决当回事。8月22日,蓝田县法院判处拖欠他人数十万元煤款的“老赖”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另有3名“老赖”被依法拘留,63.51万元执行款当场发放。

  2011年2月,李某与郭某、雷某合伙做煤炭生意。生意终止后结算,李某欠郭某煤款44万余元。因逾期未能偿还债务,郭某将李某、雷某诉至蓝田法院。同年12月,蓝田法院判决,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郭某44万余元煤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于2012年4月向蓝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李某长期避而不见,无法联系。为逃避法院执行,还以弟弟的名义在农行办理银行卡,并将与他人合作生意共同使用的车辆登记在其弟名下。经查询,该农行卡结算账户内有李某存款5万余元。

  蓝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隐藏、转移财产,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此外,贺某等3名“老赖”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华商播报记者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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