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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毒豆芽"作坊主获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滚动新闻 作者:宁军 2014-09-12 14:32:45
[摘要]2014年1月29日,周至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3年1月至7月,陕西周至男子杨某通过物流货运,分两次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在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将“无根素”添加到其生产的豆芽中,随后在周至终南镇附近市场销售。2013年7月23日,侦查机关在杨某家中发现大量正在生产的豆芽及剩余的“无根素”。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高效无根豆芽素提取样本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素”),属于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

  2014年1月29日,周至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杨某在两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周至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为食品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判处缓刑威慑力不够。9月12日,华商播报记者获悉,西安中院二审撤销了对杨某的缓刑判罚,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华商播报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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