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村里摆摊的外地人收“保护费”,向过路司机收取“过路费”,虽然每次只收5—10元,但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9月25日,52岁的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何某某家住西安市未央区草店村, 2007年曾因盗窃、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四个月。 2013年1月开始,何某某在草店村村口又干起了收“保护费”的营生,多次向在该村摆摊做生意的外地人收钱,其中向刘某某不定期每次收取5至10元不等的“保护费”,向霍某某索要120元后,每隔几天便强拿硬要10元、20元或同等价值的香烟,这种营生一直干到今年1月。
2013年3月5日和4月11日,何某某又以收取“过路费”的名义,分别将从该村西边道路上经过的两辆货车拦住,强行收取各5元“过路费”。 9月25日下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何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华商播报记者 赵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