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侧翻致5死3伤 医院恐怕难辞其咎

救护车侧翻致5死3伤 医院或难逃侵权职责  近日,连霍高速甘肃玉门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着重症转院病人的救护车侧翻致5死3伤。虽然目前事故的原因仍在调查的过程中,但是由于院方在运送病人的时候发生救护车辆侧翻,致人死伤,因此,除非不可抗力,否则院方应很难推卸责任。

  救护车侧翻致5死3伤

  据悉,12日7时许,连霍高速甘肃省玉门市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从新疆乌鲁木齐向河南转运重症病人的救护车发生侧翻冲下高速,目前已造成5死亡、3人受伤。

  据介绍,这辆车牌号为新A·ZH120、载有8人的救护车,于10月11日16时许运输重症病人及家属从新疆出发至河南,途经连霍高速2559公里处甘肃省玉门市境内,从路基处侧翻。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消防等部门紧急赶往现场救援。由于救护车严重变型,救援人员采取切割等方式,才将被困人员救出。由于车辆碰撞严重,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一个重症的病人,他本来应该得到更好治疗,却因为一场突入其来的车祸,夺取了他本应获得生存的唯一希望。既然救护车是医院在转院的途中的事故,那么当属医院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责任,以给受害者一点绵薄的补偿。(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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