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挥霍需要,2014年4月6日,余某与范某带着弹簧刀,沿街寻找目标,准备恐吓小学生勒索财物,恰巧碰上小学生庞某。两人上前将庞某挟持到一个巷子里,范某持弹簧刀威胁,余某抢走了庞某一部手机。庞某将手机被抢的事告诉了朋友吴某,经吴某索要后手机退还。之后,庞某家人得知孩子遭遇抢劫的事情后报警,警方很快将余某、范某抓获。
陕西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余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余某、范某均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华商播报记者 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