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不再分男女 强奸罪不分男女或只是时间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要看点

  1.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现行刑法对行贿人处罚条款中无罚金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

  2.将腐败的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

  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规定改为视情况而定。

  3.保姆虐待老人、孩子也入刑

  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追究刑责,修正案草案增加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负责监护、看护的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4.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代考属犯罪行为

  修正案草案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把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6.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

  将伪造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

  变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虚假信息还传播的,将处以刑责。

  8.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男性,离强奸受害者越来越近了。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刑法修改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也就是说,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了。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猥亵不分男女,强奸是否也可以不分男女?目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只限定为女性,这意味着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等情况都不构成犯罪。

  可事实上,男性成为“强奸”受害者的新闻报道时有发生,无奈法律上的空白,很多男性受害者无处讨公道。当然,从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扩大强奸罪的定义,将男性作为受害者保护,也许并非遥不可及。

  刑法修改:猥亵罪不再分男女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扩大了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猥亵罪不再分男女,这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立法进步。在此之前,法律界对修改该罪名条款内容的呼声一直很高。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提出修改《刑法》,虽然他针对的是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但其建议中包含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此外,由于考虑到立法基础和时机问题,刘白驹表示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从现阶段看,这种修改似乎更为稳妥”。

  从这次立法修改情况来看,刘白驹当时的想法具有无可比拟的现实操作性,深深懂得立法的方向性。

  保护男性强奸受害者还有多远?

  如果猥亵罪的修改内容通过,那么问题来了,被强奸的男性受害者怎么办?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规定,将男性排除在受害者行列。

  可是,当今社会的现实状况是,男性也沦为被强奸的对象,而且新闻报道所见的案例还不少,如今年9月19日媒体报道的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

  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还有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如去年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强奸”过路男子案例。目前,官方未对中国男性受性侵犯比例进行统计,不过在2013年广东省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一项报告中显示,有2%~3%的男童遭遇了性侵犯,而女童遭遇性侵犯的比例只有1%。

  在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分男女的情况下,男性被强奸怎么处理呢?首先,男性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无论实施“强奸”的是男性还是女性,一般会引入猥亵儿童罪来追究相关者的刑事责任,如著名的歌手红豆因长期猥亵7名12岁到14岁男童,于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如2013年12月,17岁的青岛女生小李迷奸13岁初中男生小王,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果受害者是成年男性,这个问题就麻烦了。像上面提到的合川男子遭强奸一例子中,因对方也是男性,于是警方只好放人。不过,报道中提到“受害者没有明显身体伤害”,这表明,如果受害者身体受严重伤害,则可以援引故意伤害罪来追究。的确如此,2010年9月我国首例男性被“强奸”追究刑责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即以故意伤害罪将42岁的男保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倘若强制猥亵罪修改内容通过,那么,或许更多的男性被“强奸”案件中,会援引此款罪名来追究加害者的刑责。这,是否意味着强奸罪不分男女的未来很飘渺呢?

  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美国直到2012年1月才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德国到1998年才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受害者。而韩国是在2013年6月将男性列为强奸的可能对象,台湾的“妨害性自主罪”也将男性作为强奸受害者保护。

  如此看来,强奸罪不再分男女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新闻拌饭

  集资诈骗不再判死刑

  吴英案或成警示标志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取消集资诈骗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这意味着,如果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对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刑罚,法律界呼声甚高,尤其是在吴英案期间。

  号称浙江东阳富姐的吴英,在2009年被控集资诈骗7.7亿元,并被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随后,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同年5月21日,吴英被改判死缓。

  吴英案引发全国关注,法律界重新审视民间融资的合理“制度”,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讨论以致激辩。然而,吴英的辩护律师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而吴英也只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拒不承认集资诈骗罪,因前者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其实,因集资诈骗罪获死刑的人不少,2007年2月13日午,辽宁营口的汪振东因养殖蚂蚁集资诈骗近30亿元,被判处死刑;2011年11月7日,浙江银泰房地产集团季文华因犯集资诈骗55亿元被判处死刑;2013年1月,内蒙古鄂尔多斯苏叶女因集资诈骗12亿元,被判处死刑;还有湖南吉首的曾成杰,因非法集资34亿元,被判处死刑……

  爬梳各个案例,你会发现,非法集资的死刑犯之前都是名震一方的企业家。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事后追责。可问题是,集资前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成为法律难以界定的难题。

  也因此,吴英案曾引起前总理温家宝的关注。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在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吴英案”有三点表态。“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

  此次草案若通过,无疑是一种进步。本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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