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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如患痢疾等“五病”须调离

西安新闻 作者:李琳 2014-11-05 03:23:17
[摘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华商报讯(记者李琳)西安正在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步伐,西安市卫生监督所要求全市住宿业、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和禁烟制度。

  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日前召开创建文明城市卫生知识培训会议,全市住宿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近300人参加。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公共场所禁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程序,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近期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将赴各区县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据了解,“五病”调离制度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如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须调离岗位,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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