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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出最高反垄断罚单 高通被罚60亿接受处理

国内 人民日报 作者:人民日报 2015-02-11 10:43:09
[摘要]国家发改委认为,高通公司的这些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2月10日,历时14个月之久的高通反垄断案告一段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天宣布,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这一罚单创下我国反垄断罚款的历史最高。

  高通接受处理结果,罚款15日内上交中央财政

  高通公司是一家美国无线通讯技术研发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持有的大量无线通讯技术专利成为了标准必要专利,即进入了相关标准而制造商必须实施的专利。我国无线通讯设备制造商在生产无线通信产品时,为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并能够进入相应地区市场,必须寻求获得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目前,除中国移动专用的TD—SCDMA3G手机外,我国所有3G和4G手机都必须获得高通公司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2013年,高通公司全球营业收入为248.7亿美元,在我国市场经营收入为122.88亿美元。其中,全球专利许可费收入为76亿美元,专利许可费中的37亿美元来自我国市场。中国已经成为高通公司最大、最重要的市场。

  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透露,最早举报高通的是两家美国公司,此后陆续又有多家企业进行了举报。在对高通的调查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同时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许昆林表示,在调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了高通公司的权利,调查过程、违法认定和调查公布均非常透明。他同时强调,反垄断调查一视同仁,不管是哪国企业,只要存在违法行为,都会调查处理。

  记者了解到,高通公司2月10日已表示同意执行国家发改委的处理结果。根据法律规定,从我国发出正式的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高通公司要把罚款上交中央财政。

  高通3类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发改委介绍,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一,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高通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时拒绝提供专利清单,过期专利一直包含在专利组合中并收取许可费。同时,高通公司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反向许可的专利价值或提供其他对价。此外,对于曾被迫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的我国被许可人,高通公司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许可费过高。

  其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中,高通公司不将性质不同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并分别对外许可,而是利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搭售,我国部分被许可人被迫从高通公司获得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其三,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高通公司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我国被许可人获得其基带芯片供应的条件。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未签订包含了以上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或者被许可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高通公司均拒绝供应基带芯片。由于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被许可人对其基带芯片高度依赖,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销售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使我国被许可人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

  国家发改委认为,高通公司的这些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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