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充电的电池突然爆炸,导致上高三的学生受重伤。近日,西安中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电动车销售商、电池制造商等四家单位共赔偿40余万元。
2013年,西安市民张师傅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天,张师傅将电池取下在家中充电时,电池突然爆炸,导致儿子重伤,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当时儿子正读高三,因身受重伤,耽误了学业。事故发生后,张家多次与销售商等协商未果。其后,张家将电动车销售商、电池制造商、电池芯组提供商、充电器制造商起诉至莲湖法院,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几位被告均辩称自己无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张在对购买的电动车电池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漏液并爆炸,致原告受伤。各被告无证据证明尚在三包期内的电池爆炸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老张使用不当所致,该电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被告电池制造商、电池芯组提供商、充电器制造商均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令其连带承担原告因电池爆炸致伤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个厂家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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