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华县瓜坡镇一村子常有野猪出现,4人便深夜私设电网想电野猪赚花销,谁料野猪没电下却电死了一名深夜抓蝎子的村民。日前,陕西华县法院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犯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9月初,听说华县瓜坡镇马泉村常有野猪出现,韩某、刘某、徐某、刘某某四人相约来到该村设电网,想抓野猪赚点花销。由于马泉村经常有野猪深夜出来祸害庄家,村民们对这4人私自猎捕行为没有制止也很配合。2014年9月6日,刘某接到村民电话,说有野猪下山,随即告知了韩某。后韩某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携带自己购买和加工的钢筋绝缘小电杆、铁丝、电瓶、电容器、捕鼠器等工具,再次同刘某、刘某某、徐某三人赶到马泉村。
经查,4人在几户村民的核桃园内架设长约500米的电网,准备电捕野猪。架设好电网后,韩某为防止意外发生,向该村村民均予以口头告知,并在当晚约9时许给电网通电。当晚11时许,不知情的邻村村民刘某在设电网区域抓蝎子时,不幸被韩某等人所架设的电网电击致死。后韩某用死者手机联系了死者亲属,次日4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共同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2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4被告人采用晚上架设电网的危险方法猎捕野猪,虽然事先对村民均予以口头告知,但仍造成一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4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述判决。华商记者 王培民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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