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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子未婚先孕 与男友签协议维持关系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2015-03-08 15:52:39
[摘要]女孩未婚先孕,但因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家长协议男方拿20万保证金维持恋爱关系,等女方到年龄后再议结婚事宜。

  女孩未婚先孕,但因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家长协议男方拿20万保证金维持恋爱关系,等女方到年龄后再议结婚事宜。结果两人感情破裂,男方为讨回保证金将女方告上法庭。

  郑某今年19岁,2012年她与27岁的孙某自由恋爱并于当年5月同居。2014年郑某怀孕,由于郑某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无法与孙某结婚,双方家长达成口头协议:由孙家拿出20万元保证金作为以后郑某生小孩、结婚的保证。于是,孙家给郑家4万元现金和50个银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协议”对口头协议内容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时增加一条:由孙某支付20万元作为郑某引产手术费和今后的康复费用,如有余额,任女方分配处置,保留正常恋爱关系,待郑某进入法定结婚年龄后一切另议。

  2014年4月底,郑某做了引产手术。同年8月,孙某和郑某关系恶化,便解除了同居关系。孙某认为他和郑某的小孩以及彼此的感情都没有了,对方应当偿还保证金,但郑家拒绝退还保证金。孙某便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4万元及50个银元。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鉴于郑某做引产手术的客观情况及需进行相应身体恢复事实,由孙某酌情补偿被告3万元。由于郑某已将银元变卖,根据市场行情涉案银元共折抵2.5万元,遂由郑某返还孙某3.5万元。

  办案法官解释称,我国禁止借婚姻来索取财物,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郑某怀孕。双方虽自愿达成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名,但原告选择的第二款内容违反了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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