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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局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政企资讯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静 郑爱民 2015-03-12 19:37:20
[摘要]即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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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张静 通讯员 郑爱民) 即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消费者权益受损怎么办?投诉渠道有哪些?相关部门如何处理?日前,陕西省工商局消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韩英豪、消保处王斌、法规处杨晓卫一行三人走进陕西省广播电视台《秦风热线》直播间,解读《办法》,解答听众关于消费维权的相关疑问。
   韩英豪介绍,《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空白,为各级工商部门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积极促进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办法》主要有五大亮点:一、保障无因退货,网购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二、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了受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三、惩治“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四、公示处罚信息,实现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五、护航预付消费,解决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
   节目直播过程中,微信网友“栀子花开”说,我是一名网购爱好者,经常有网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请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如何保障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遇到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该怎么办?
   杨晓卫解释说,针对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带来的消费方式变化,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一大亮点,这次即将实施的《办法》细化了《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如果遇到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会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那么《办法》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都做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王斌介绍,《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原因之一。因此,《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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