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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食品摊贩不得经营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孙洪伟 2015-03-26 06:35:32
[摘要]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监管,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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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召开,审议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听取和审议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的报告等。

  继续提请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对二胎生育政策等内容作出修改和增加。

  夫妻为归国华侨可再生一胎

  《修改稿》中对再生育规定有所调整。修改后,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患不孕(育)症,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

  对移民搬迁人员,生育政策中给予明确,从人口稀少高寒山区农村居民移民搬迁到非高寒山区居住的,自搬迁之日起三年内,可依照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再生育第二胎子女。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了”政府发给补助金

  《修改稿》中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引导小作坊等集中经营

  会议听取了《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修改后,对小餐饮的概念进行明确。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办理餐饮业服务许可证。

  另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物权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餐饮服务项目,因此,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小饭桌”、“私房菜”的餐饮经营活动不合法。为引导集中经营,草案修改稿增加“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引导连片经营”的内容。

  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监管,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全省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

  会上,省高院副院长田平利作了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的报告。

  截至2014年底,全省109个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增加到5853名。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自2010年以来,参与审理案件248107件,一审普通案件参审率达到71.1%。田平利说,今年,省法院将组织中级、基层法院对全省人民陪审员进行一轮集中培训,确保新任人员上岗后顺利履职。

  华商报记者 孙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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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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