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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引山火致5死 教育监管缺失系主要原因

社会新闻 法制日报 作者:张国强 韩宇 2015-04-01 10:57:54
[摘要]3月22日14时左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大黑山发生山火,共造成5名登山者死亡。

  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

  此次火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5名未成年肇事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5人不构成刑事责任。”辽宁律师史晓丹向记者介绍,只有16周岁以上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至16周岁需要对8种重大故意恶性犯罪负刑事责任,5名放火者不满14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民事赔偿方面,5名放火者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火灾中,共造成5名登山者死亡,根据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赔偿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此次火灾对山林造成的损失赔偿也需要监护人承担,由相关部门根据被烧毁林木的树种、树龄等作价,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史晓丹说。

  山林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登山者选择僻静的山间毛道,山林管理部门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山间毛道长时间有很多人在走,或这些地方曾经发生过险情,一旦出事,山林管理部门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史晓丹说,对于故意放火不可避免,山林管理部门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教育集体缺失系主因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说:“进入青春期的十三四岁孩子,完全有自控能力和自主行为能力意识到山上放火的后果,只要有一个小孩劝阻,都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这5个孩子却一拍即合上山放火。应该说,这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集体缺失,可以说是失败的结果。”

  “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孩子的教育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教育,其方式方法一定要接地气,考虑其实用性和实际效果,而不是空洞的口号和抽象的说教,应该以最直观、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告诉孩子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像上山放火这样会引发恶果的事情,如果教育到位,完全能够避免。”张思宁说,应该把抽象的教育落实到具体行为方式中,这样才能成为一种切实有效的行为。

编辑:唐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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