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公,它们共同促成了患者不愿走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设计不公。按照现行法规,医疗事故鉴定组的专家往往与被鉴定的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些地方,甚至有本院医生参加针对自己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医学会看大门的门卫也被列入鉴定专家组。如此不严密的设计自然很难保证结论的科学公正。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者是明显的弱者,既没有权利了解完整的鉴定过程,也缺乏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结果鉴定结论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而对于85%以上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则无法可依,医院往往采取不予赔偿或者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对付患者,使本来就受到身体伤害的患者承受心理和体力上的考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更是患者难以接受的。
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不仅赔偿项目少,而且赔偿标准也低,这与近年来大幅提高的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显失公平。
党元林说,“医闹”的出现危及了医生的安全,但同时也说明患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所以,要真正化解医患矛盾,消除“医闹”,唯一的办法就是健全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不公。据东方今报
编辑:娱乐实习生-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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