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拟给予县(市)一定的政策倾斜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目前没有单辟号段的可能性,县(市)与主城区分别摇号成本高且意义不大,拟规定除常规配置外,另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拟预设新能源车总量调控条款
(原第三十七条现第三十条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周期配置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车的年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的适用范围。”)
第四,拟放宽新投资企业申请相关限制
(具体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一般用车需求都比较大,不宜限制得太严格。因此,拟规定投资额条件和纳税条件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适用,由投资额确定的申请编码数量限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规定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低价1万元,
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此外,现役军人需要本市身份证,规定依法缴纳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纳税企业的申请条款执行,明确资格审核的复合时等限。
编辑:实习生-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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