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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男童复学 是否继续被收养要看男童意愿

社会新闻 广州日报 作者:胡亚平 2015-04-21 10:47:22
[摘要]日前,南京检方宣布,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引发网友热议。

  3. 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但李某某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其没能用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而是选择了“棍棒教育”这一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某某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4.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某某,在我院4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某某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有利于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编辑: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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