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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助理百万公款买网吧 判刑4年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祁铭 2015-05-18 16:14:07
[摘要]榆林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马鹏飞向黑煤场收14万元押金,竟然揣入自己的腰包,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榆林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马鹏飞向黑煤场收14万元押金,竟然揣入自己的腰包,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群众举报后,府谷检察院介入调查。没承想,拔出萝卜带出泥,当府谷检方对大队长助理杨永飞以证人身份进行询问,杨永飞竟主动供述了其挪用公款148万的事实,杨永飞旋即被刑拘。

  据了解,杨永飞于2010年5月15日起担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助理,并分管该队财务科和后勤科工作。2012年4月16日,杨永飞让该单位会计付某将单位的200万元处罚款,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后,因工作原因将其中的20万元返还给付某。

  2012年4月17日至当月26日,杨某将其中的13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网吧,13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杨永飞家属于2014年5月2日将挪用的148万元退回该单位。府谷法院一审认为,杨永飞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3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还挪用公款人民币13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永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公款,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杨永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杨永飞上诉认为,2014年4月29日,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对单位进行排查期间,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榆林中院认为,杨永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48万元,其中13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1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经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单位人员可能涉嫌犯罪;2014年4月29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对上诉人杨某进行询问,其即供认了挪用单位公款148万元的事实。次日,经检察长批准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之规定。故其所持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之理由,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永飞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对其自首情节未予认定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改判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华商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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