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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轿车发动机号少打4位数 车主闲置5年不敢开

社会新闻 成都商报 2015-06-03 07:38:26
[摘要]成都中院还认为,余先生申请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被拒,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维权。

  二审法院:

  没有“登记证书”不影响车辆上路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先锋汽车公司对所销售的车辆均应尽到谨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不仅应保证车辆质量合格,还应保证车、证数据一致,保证买受人能正常登记权属,安全上路行驶,达到买受人能合法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车辆的合同目的。因车身印有的发动机号与随车单证载明的发动机号不一致,导致车主在申请补办时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致使车主无法享有、行使对车辆的物权,双方的买卖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实现。

  高新区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先锋公司向余先生退款43.8万元,并向余先生支付经济损失4.3万元。

  先锋汽车公司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是机动车所有权的一个证明文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车辆抵押时的登记问题,根据道法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无需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故《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有无,不妨碍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余先生认为《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遗失,达州车管所以发动机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补办,导致余先生不能使用车辆,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能成立,余先生无权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成都中院还认为,余先生申请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被拒,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维权。据此,成都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维持成都中院的二审判决。

  达州车管所:

  通过“技改”可使发动机号与登记信息一致

  达州车管所所长憔俊勇介绍,在2006年登记上牌时,民警依据的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单证,并且查验了公安部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经核查,单证上的登记内容和系统里的内容一致,于是为该车办理了登记。“事实上,不管是单证上还是系统内的发动机号,都比实际发动机号少了4位。”憔所长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按照当时的规定和操作,车管所都是依法依规办理了登记,不存在过错。

  至于2010年不能为余先生补办车辆登记证书的原因,憔俊勇称,在2010年受理补办申请时,民警发现车管所登记信息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还特意调出了原始档案,发现原始档案与登记信息一致,但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导致不一致的是报关时的随车单证。”憔俊勇称,在此情况下,想变更登记,需要报关的天津海关出具一份相关的证明,“事实上,从那之后,余先生至今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明,也没有再来申请补办。”

  憔俊勇介绍,余先生如今有两个办法:一是向报关海关申请出具证明材料,二是通过车辆技术改造的方式,变更发动机上的号码,以达到车辆与登记信息一致。“按照以前的规定不能改发动机号,只能改登记信息,现在锁定车辆唯一性的是车架号,而不再是发动机号,因此技改也是一个办法。”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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