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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白天在工厂上班 深夜骑摩托戴面具砸车盗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5-06-18 06:32:11 编辑:白玫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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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有车主未及时报案导致许多供述无法认定

  公诉人陈述,刘某和高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733元,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对部分被毁汽车进行鉴定,被毁汽车玻璃价值10799元;刘某和高某在去年10月25日凌晨对科技五路路边一辆汽车玻璃进行毁坏,从车内盗窃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及首饰等物品,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电脑价值3000元。

  公诉人认为,刘某以盗窃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砸毁汽车玻璃,连续作案多次,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且盗窃数额较大,当数罪并罚。同时,刘某此前曾在河北有过砸毁车玻璃盗窃的前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刘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曾主动交代多次在西安及河北作案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被抓捕归案后,刘某和高某交代在一年内作案达20余起,涉及车辆200余辆。但由于许多车主选择沉默未及时报案或者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导致许多供述无法认定,因此该案的定罪数额远远少于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高某的犯罪事实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733元,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当庭表示不会上诉:“我要对被害人说对不起,我错了,我以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昨日,担任案件审判长的长安区法院院长蔡青表示,案件审理中的汽车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只是30余辆车的损失情况,因为这些被害人能提供相应的材料且被证实有效。蔡青提醒,如果市民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在报警后,同时要将车辆维修等相关材料保管好,以备在案件侦破后作为证据提供。

  华商报记者 李小博

  具体犯罪事实

  1 2013年12月9日凌晨零时许

  刘某和高某在长安区子午大道智慧城附近人行道,持铁锤砸毁1辆汽车玻璃实施盗窃。

  2 2014年9月30日凌晨零时许

  刘某和高某在长安区樱花二路融发沁园小区、金玉兰苑小区等附近公路边,砸毁15辆汽车玻璃实施盗窃,窃得三星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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