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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