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行窃是在2014年,朱某在浙江台州椒江的一家超市内盗窃了一位妇女放在购物车里的手提包,折合人民币14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今年年初才刚刚刑满释放。
庭审中,朱某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在医院盗窃,辩称他只是去看病。然而,在法庭播放的监控录像面前,他不得不认罪伏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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